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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前妻育有一子李小某,二人离婚后李小某由前妻抚养。2010年,李某与王某(女,带一女张某,时年8岁)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生活,李某承担了张某的抚养教育费用,直至张某成年。2024年,李某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

李某去世后,李小某主张自己是李某的亲生儿子,应独自继承房屋;张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有权与李小某共同继承房屋。王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同意张某的主张。三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

本案核心争议为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有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即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或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尽了赡养扶助义务。只要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便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本案中,张某自8岁起便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承担了其抚养教育费用直至成年,双方已明确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因此,张某与李小某均属于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作为李某的婚前财产,应作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王某、亲生儿子李小某、继女张某)均等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