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男,2023年去世)与妻子吴某育有一子周某甲、一女周某乙,周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屋。周某去世后,周某甲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吴某和周某乙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周某名下房屋的继承权,房屋由母亲吴某和妹妹周某乙继承”,并签名确认。
后周某甲得知房屋市场价大幅上涨,遂反悔,主张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意愿,要求重新参与房屋分割。吴某和周某乙不同意周某甲的主张,认为其放弃继承的声明合法有效,不应反悔。双方协商无果,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放弃继承的声明,确认其对房屋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关键在于判断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已生效。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声明一旦作出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继承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本案中,周某甲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已依法生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甲以房屋市场价上涨为由反悔,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放弃继承声明的撤销条件。因此,周某甲无权重新参与房屋分割,案涉房屋应由吴某和周某乙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