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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继承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某(男,2024年去世)与妻子林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孙某在2015年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位于顺义区的房屋,购房款120万元,登记在孙某个人名下。婚后,该房屋因周边配套完善、交通改善,市场价值大幅上涨,至孙某去世时,房屋市场价已达300万元,增值180万元。孙某生前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林某、父亲孙某某。

在遗产分割时,林某主张房屋及婚后增值部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自己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孙某遗产由自己与孙某某共同继承;孙某某则认为,房屋是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随房屋一并作为孙某个人遗产,由自己与林某均等继承。双方争议不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增值部分的财产性质及继承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导致的增值,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孙某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孙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180万元,是因市场行情变化、周边环境改善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并非孙某与林某共同经营、管理的结果,因此增值部分仍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孙某去世后,房屋及增值部分均作为其个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林某、父亲孙某某)均等继承,即每人各分得房屋50%的份额及对应增值部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