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遗嘱的履行争议,未按遗嘱尽义务能否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男,2024年去世)与妻子早年离异,育有一子赵甲、一女赵乙,二人均已成家。赵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房山区的独栋别墅,是其个人财产。2022年,赵某身患重病后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房山区别墅由儿子赵甲继承,但赵甲需在继承房屋后,每月向其妹妹赵乙支付2000元生活费,直至赵乙年满55周岁;若赵甲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房屋则由赵乙继承”。遗嘱由赵某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赵某去世后,赵甲办理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但仅支付了3个月生活费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停止支付。赵乙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赵甲未履行遗嘱义务,判令房屋由自己继承,并要求赵甲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附义务遗嘱中,继承人未履行义务时的遗产处理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该规定既保障了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也平衡了各继承人之间的权益。
本案中,赵某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中为赵甲设定的“每月支付赵乙2000元生活费”属于附随义务,赵甲作为继承人,在接受房屋继承后应依法履行该义务。赵甲无正当理由停止支付生活费,已构成对遗嘱义务的违反。因此,赵乙有权请求法院取消赵甲的房屋继承权,判令房屋由自己继承,赵甲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赵甲有证据证明其确系经济困难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可向法院举证,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