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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能否与婚生子女共同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某(男,2024年去世)与妻子郑某育有一女吴甲,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与婚外女子王某生育一子吴乙(2010年出生),吴乙一直由王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吴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平谷区的房屋,系其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去世前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范围引发争议。

郑某与吴甲主张,吴乙是非婚生子女,不应享有继承权,房屋中属于吴某的份额应由郑某与吴甲继承;王某则代表吴乙诉至法院,主张吴乙作为吴某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吴甲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参与房屋分割。诉讼中,经亲子鉴定,确认吴乙与吴某存在亲子关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遗产继承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权利平等”的法治原则。

本案中,经亲子鉴定确认吴乙是吴某的非婚生子女,因此吴乙与婚生女儿吴甲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案涉房屋系吴某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剩余50%份额作为吴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郑某、婚生女儿吴甲、非婚生儿子吴乙)均等继承,即每人各分得房屋1/6的份额。郑某主张吴乙无继承权,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