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某(女,2024年去世)育有两子,孙甲、孙乙。2018年,孙某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通州区房屋由孙甲继承”;2020年,孙某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通州区房屋由孙乙继承”;2023年,孙某因重病住院,在两名护士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内容为“房屋由孙甲、孙乙各继承一半”。孙某去世后,孙甲持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或与孙乙平分,孙乙持公证遗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的效力认定规则。《民法典》废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了“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的原则,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口头遗嘱作为特殊遗嘱形式,仅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才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孙某2018年的自书遗嘱、2020年的公证遗嘱、2023年的口头遗嘱内容均存在冲突。首先,2023年孙某订立口头遗嘱时处于重病住院的危急情况,该口头遗嘱形式合法,但需判断危急情况是否持续至其去世。若孙某在订立口头遗嘱后,病情有所稳定,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立,则该口头遗嘱无效,此时应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2020年公证遗嘱)为准;若孙某订立口头遗嘱后一直处于危急情况直至去世,则口头遗嘱有效,应以该口头遗嘱为准,房屋由孙甲、孙乙各继承一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