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纠纷:孙子女能否继承祖父母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小某。王小某与刘某结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2018年,王小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2022年,王某与赵某相继去世,生前未留遗嘱,二人名下共有一套位于东城区的老房。
王某的弟弟王某某(即王小某的叔叔)主张,其作为王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王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王小某已去世)的情况下,应由其继承房屋。王某某(孙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代替父亲王小某继承祖父母的房屋。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适用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被代位继承人(本案中为王小某)系被继承人(王某、赵某)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代位继承人(王某某)系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且未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王小某作为王某、赵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父母去世,其女儿王某某作为直系晚辈血亲,符合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有权代替父亲王小某继承王某、赵某的遗产。而王某某作为王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王某某)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案涉房屋应由王某某代位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