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未注日期,效力之争如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男,2024年去世)与妻子张某育有一子李某甲、一女李某乙。李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商品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于2020年去世,未留遗嘱。2023年,李某身患重病后,由李某甲陪同至打印店制作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海淀区房屋由儿子李某甲单独继承,女儿李某乙不得分割”,遗嘱末尾有李某签名及两名打印店员工作为见证人的签名,但未标注具体制作日期。李某去世后,李某甲持该打印遗嘱主张房屋所有权,李某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协商无果,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未注明日期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需满足“遗嘱人签名+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共同注明日期”的形式要件,三者缺一不可。日期不仅是判断遗嘱形成时间的关键依据,更是区分多份遗嘱效力顺位的核心要素,缺失日期会导致遗嘱形式存在重大瑕疵。
本案中,案涉打印遗嘱虽有李某及两名见证人的签名,但未标注日期,无法确认遗嘱形成于李某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时期,也无法判断其是否为李某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条件,应认定为无效。案涉房屋中属于李某的份额(含其自身所有及继承张某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由李某甲、李某乙均等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