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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部分继承,按份共有分割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婚后购买一套房产,登记为 “共同共有”,各占 50% 份额。2023 年张先生去世,未立遗嘱,其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子小张。刘女士主张 “房产归自己所有,仅需向小张补偿部分款项”;小张主张 “继承父亲 50% 份额,与母亲按份共有房产”,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共有房产的继承分割,核心是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转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去世后,先析出配偶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继承后,房产由原共有人与继承人按份共有。首先,房产为张先生与刘女士共同共有,张先生去世后,50% 份额属于刘女士个人财产,剩余 50% 份额为张先生的遗产;其次,张先生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其遗产由刘女士、小张均等继承,即小张继承 25% 份额,刘女士共持有 75% 份额;最后,房产应按份共有(刘女士 75%、小张 25%),双方可协商折价分割(如刘女士向小张支付 25% 房产价值的补偿款,房产归刘女士所有)或共同管理。提示:共有房产继承前,需先明确产权份额(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继承后,若继承人与原共有人无法共同管理房产,可通过协商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分割,避免长期纠纷;分割时应参考房产市场价值,确保补偿款公平合理。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