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 2022 年去世,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其女小赵持赵先生自书遗嘱主张继承全部房产,遗嘱内容为 “本人名下房产由女儿小赵继承”,但未注明年月日,也无赵先生签名,仅有手印。赵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双方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认定效力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一要件均可能导致无效。首先,涉案遗嘱无签名和落款日期,无法核实订立时间及遗嘱人真实意愿,不符合法定形式,应认定为无效;其次,房产作为赵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女士与小赵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有权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最后,手印不能替代签名,遗嘱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名的,应通过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订立,并符合相应要件。提示:订立自书遗嘱时,务必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完整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若遗嘱人文化水平有限,可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