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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附义务继承房产,未履行义务丧失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大爷 2022 年去世,生前自书遗嘱载明 “名下房产由儿子周某继承,但周某需每月向其母亲(周大爷妻子)支付 2000 元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若周某未按约支付,房产归女儿周某娟所有”。2023 年,周某继承房产后,仅支付 3 个月生活费便停止,周大爷的妻子、女儿周某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周某的继承权,将房产判归周某娟。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附义务遗嘱的典型纠纷,核心是 “义务履行与继承权的关联”。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首先,周大爷的遗嘱合法有效,明确了继承房产的附随义务(支付生活费);其次,周某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违反遗嘱约定;最后,法院应支持周大爷妻子、周某娟的诉求,取消周某的房产继承权,按遗嘱将房产判归周某娟。提示:立遗嘱时可附合理义务(如赡养、扶养、公益捐赠等),但义务需具有可履行性;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应按约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丧失继承权;利害关系人发现继承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如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规定的,遗嘱有效。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可就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