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中,孙辈与子女共同继承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大爷与吴大妈育有二子周某、周某强,周某育有一子小周。2020 年周某先于周大爷去世,2023 年周大爷与吴大妈相继去世,名下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未立遗嘱。周某强主张自己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全部房产;小周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父亲的份额,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代位继承纠纷。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首先,周某作为周大爷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儿子小周有权代位继承周某应得的遗产份额;其次,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为两份,周大爷和吴大妈各占二分之一,各自的份额分别由继承人继承;最后,周大爷的遗产(房产二分之一)由周某强和小周(代位继承周某份额)均等继承,吴大妈的遗产同理,最终周某强和小周各继承房产二分之一份额。提示: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且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若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部分子女先亡的,其晚辈血亲可分别代位继承。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