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共有房屋的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吴女士再婚,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周先生一人名下。周先生与前妻有一子周小某,与吴女士共同生活。周先生因病去世,未留遗嘱。此时,周小某已成年。吴女士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先分得一半,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由她和周小某继承。周小某则认为,房屋虽为婚后购买,但首付款大部分来自其父亲周先生的婚前存款,且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应视为父亲的个人财产,要求与吴女士按法定继承平分整套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财产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用婚前存款支付首付,若无特殊约定,该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性质仍为共同财产。除非周小某能有证据证明吴女士明确同意该房屋为周先生个人财产(如书面协议),否则吴女士的主张成立。
分割方式:房屋首先分出一半为吴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为周先生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吴女士和周小某平均继承,即吴女士获得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周小某获得四分之一份额。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