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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导致继承权丧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为夫妻,有一子小赵。赵某长期酗酒家暴,对钱某和小赵施虐。在一次激烈冲突中,小赵为保护母亲,失手将赵某打死。小赵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赵某去世后,留下与钱某的共同房屋一套。赵某的父母(小赵的祖父母)仍在世。在处理遗产时,赵某的父母主张小赵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赵某,依法丧失继承权,赵某的遗产应由钱某和赵某的父母三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丧失继承权的绝对法定事由,无论动机是否为争夺遗产。小赵的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已构成故意犯罪,并直接导致被继承人死亡,因此其继承权依法丧失。他不能继承赵某的任何遗产。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钱某所有,另一半为赵某的遗产。赵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小赵丧失继承权,赵某的继承人只剩第一顺序的配偶钱某和父母。因此,赵某的遗产部分由钱某和赵某的父母三人平均分配。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