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老汉无儿无女,年老体弱。他与远房侄女小刘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刘负责刘老汉的生养死葬,待刘老汉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小刘所有。协议在居委会进行了见证。小刘此后尽心尽力照顾刘老汉五年。期间,刘老汉在邻居的怂恿下,又自书一份遗嘱,声称将房屋赠予该邻居。2022年,刘老汉去世。小刘与邻居同时拿出协议和遗嘱,主张房屋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只要小刘能够证明自己切实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如提供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药费、处理丧事的凭证,以及居委会、其他邻居的证言),法院就会支持房屋归小刘所有。刘老汉所立遗嘱中关于处分房屋的部分,因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抵触而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对扶养人要求较高,必须切实履行义务,否则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应注意保留好所有履行义务的证据。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