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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效力认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大爷晚年丧偶,独自一人生活。他有一套自有房屋。他有两子一女:张一、张二、张小妹。张小妹住得近,经常前来照顾父亲。2021年,张大爷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我名下的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子,由我女儿张小妹一人继承。”遗嘱末尾有签名和年月日。张大爷将遗嘱锁在自己的抽屉里。2023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张小妹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该遗嘱。但张一和张二不认可该遗嘱,声称父亲年事已高,书写遗嘱时可能神志不清,且遗嘱内容仅涉及房产,未对存款等财产进行处理,不符合常理,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所有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张大爷所立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合法有效。

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由张大爷亲笔书写,有签名和日期,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张一、张二以“未处理其他财产”为由质疑遗嘱效力,是不能成立的。遗嘱人有权仅对部分财产订立遗嘱,未处分的部分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实质要件:关键在于张大爷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张一、张二主张“神志不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张小妹能提供张大爷立遗嘱前后身体状况尚可、精神正常的证据(如体检报告、与亲友的正常通讯记录等),而对方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如医院出具的痴呆诊断证明),法院通常会认定遗嘱有效。

为避免争议,最稳妥的方式是立公证遗嘱或请律师见证订立代书遗嘱。自书遗嘱虽然方便,但极易在笔迹、时间、能力等方面产生争议,导致家庭矛盾甚至诉讼。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