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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份额分配与尽赡养义务因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老先生与妻子李老太育有三子一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老先生于2010年去世,未留遗嘱。李老太一直与最小的儿子王丁共同生活在王老先生夫妇共有的唯一一套价值400万元的房屋内。王丁夫妇对李老太照顾有加。王甲、王乙常年在外地工作,仅节假日回来探望,给付少量赡养费。王丙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关系疏远,近十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2022年,李老太去世,亦未留遗嘱。此后,王甲、王乙、王丙要求分割该房屋,主张四人平分。王丁不同意,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应多分份额,并要求王丙少分或不分。四方无法达成一致,王甲、王乙、王丙将王丁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法定继承中,如何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特别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这两个法定因素如何影响份额分配。

第一步:确定遗产范围。房屋是王老先生与李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先生去世时,其享有的50%产权份额发生继承。该50%由李老太、王甲、王乙、王丙、王丁五人均等继承,即每人继承房屋总价值的10%。此时,李老太拥有60%产权(自身50%+继承的10%),四子女各占10%

第二步:李老太的遗产继承。李老太去世后,其拥有的60%产权份额成为遗产。在继承这60%份额时,需要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步:份额分配考量:王丁与母亲长期共同居住,悉心照料,证据充分(邻居证言、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可以认定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李老太的遗产时应当多分。王丙有能力和条件却长期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王甲、王乙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可平均分得遗产。

王丁应重点收集证明自己“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陪护记录、证人证言、社区证明等。同时,要收集证明王丙未尽义务的证据。法院很可能在判决中支持王丁多分,王丙少分或不分。王丁虽长期居住,但并未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若想获得居住保障,应在分割房产时(如通过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或通过协商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