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黄先生是中国公民,在国内有一套房产。黄先生早年移民美国,后加入美国国籍,在美国去世。黄先生在美国有妻子(美籍)和子女(美籍),其在中国老家的兄弟姐妹(中国籍)主张,根据中国法律,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他们有权继承该房产。黄先生的妻儿则认为,黄先生是美国人,遗产继承应适用美国法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房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必须适用中国的《民法典》继承编来处理。继承结果:根据中国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黄先生的妻子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房产。黄先生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法继承。因此,黄先生的妻儿有权获得该房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