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认定与证据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独子长期对其辱骂、限制自由(有邻居证言、医院伤情记录),吴某立遗嘱将房产捐给福利院。儿子起诉要求继承,主张“虐待情节不严重”。
【刘颖新律师评议】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虐待需达到“持续性、严重性”,包括身体伤害(如殴打)、精神控制(如长期辱骂)、经济剥夺等,且社会评价无法容忍。
2.“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需证明持续性、严重性(如多次暴力、精神控制),且达到社会公序良俗无法容忍的程度。本案证据充分,可认定丧失继承权。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社区调解记录等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3.遗嘱效力的衔接:即使存在遗嘱,因继承人已丧失资格,遗嘱中对其部分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或遗赠处理。若遗嘱指定虐待继承人获得遗产,因继承人丧失资格,该条款无效,遗产按其他继承人或遗赠对象分配。
4.证据收集要点:被虐待方应及时报警、就医,保存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建议安装监控设备记录虐待行为,或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增强证明力。
5.社会意义:通过剥夺继承权,法律对恶劣行为进行惩戒,维护家庭伦理秩序。同时,推动社会形成“虐待不可继承”的共识,强化法律威慑力。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