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权——亲子关系证明与平等继承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去世,其非婚生子林小某持出生医学证明和DNA鉴定报告(显示99.99%亲子关系)主张继承。林某配偶及婚生子女否认,称林小某系“私生子”无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1.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DNA鉴定可作为关键证据。非婚生子女不仅继承权平等,还享有同等抚养费请求权、监护权等。
2.证据效力与排除合理怀疑:鉴定报告需由合法机构出具,且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是否存在样本错误)。建议选择司法部认可的鉴定机构,确保程序合规,避免对方质疑证据合法性。
3.家庭关系证明的补充:林小某可提供共同生活记录、亲属关系声明等辅助证据,增强证明力。若林某生前曾公开承认亲子关系(如亲友证言、社交媒体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支持主张。
4.潜在争议点:配偶或婚生子女可能主张林某生前已通过遗嘱排除其继承权,需审查遗嘱效力。若遗嘱排除非婚生子女,需确认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事由。
5.社会价值:本案体现法律对血缘关系的平等保护,消除“身份歧视”观念。同时,推动社会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关注,促进家庭法平等原则落实。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071条、第11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