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但反悔——放弃效力的司法认定与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去世后,其子黄甲在遗产分割前书面放弃继承。后因经济困难,黄甲反悔并起诉要求恢复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反对。黄甲主张放弃时存在“重大误解”(未意识到遗产价值)。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放弃继承的不可撤销性: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放弃继承需书面形式,且一经作出即生效,一般不得反悔。书面声明需明确继承人身份、放弃的遗产范围及签字日期,口头放弃无效。
2.“重大误解”的举证难度:黄甲需证明(1)对遗产范围或价值存在根本性误解;(2)误解直接影响其决定。实务中,仅以“经济困难”为由难以成立。若遗产包含未披露的隐藏财产(如古玩),黄甲可能主张对遗产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但需举证证明不知情。
3.例外救济途径:若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可通过协议恢复继承权;或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如被误导签署放弃声明)。协议恢复需书面签署,并经公证或见证,避免后续争议。
4.实务教训:继承人放弃前应咨询律师,并书面明确放弃范围(避免部分放弃引发争议)。建议放弃声明中注明“自愿放弃全部遗产,无任何保留”,避免模糊表述。
5.社会意义:维护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随意反悔破坏家庭秩序。同时,警示继承人谨慎行使权利,避免因冲动决定损失权益。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