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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被篡改,部分无效——遗嘱形式瑕疵与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立打印遗嘱,指定房产由长子和小儿子平分。小儿子私自将“平分”篡改为“全部归小儿子”,并伪造见证人签名。大儿子申请笔迹鉴定后起诉,要求按原遗嘱或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1.篡改部分的无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篡改内容无效,恢复至原始状态(即“平分”)。若篡改涉及遗嘱核心条款(如继承人、份额),整份遗嘱可能被推定无效;若仅修改非关键内容(如日期笔误),其余部分仍有效。

2.整份遗嘱的效力判断:若篡改部分关键且影响重大(如遗产分配比例),且无法确认遗嘱人真实意图,法院可能认定整份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法院会综合考虑篡改动机、篡改程度及遗嘱人其他证据(如录音、见证人证言)决定是否保留遗嘱效力。

3.伪造者的继承权丧失:小儿子篡改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125条“情节严重”,可能被剥夺继承权。若小儿子被剥夺继承权,其应得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其他继承人分配。

4.技术防范建议:遗嘱人可采用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或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固定证据。推荐使用电子遗嘱平台,通过加密和多方存证防止篡改,但需确保符合法定形式。

5.社会警示:本案强调遗嘱保管的重要性,提示继承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争夺遗产。同时,反映遗嘱篡改技术手段升级,需加强司法鉴定能力。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形式)、第1143条(遗嘱篡改)、第1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