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主张继承继父房产——扶养关系的认定与证据链条构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再婚时带12岁儿子王小明,与张某(无子女)共同生活。张某承担王小明抚养、教育费用直至其成年。2023年张某去世,未留遗嘱。王小明主张继承,张某兄弟以“未形成扶养关系”为由反对,并提供王小明成年后独立生活的证据。
【刘颖新律师评议】
1.继子女继承权的核心要素:需证明(1)共同生活事实;(2)继父母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王小明12岁起与张某共同生活,证据充分(学费单据、居住证明等)。共同生活时间需达到“较长期限”,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3年以上,但个案需结合具体情况。
2.成年后的关系影响:即便成年后独立生活,只要未成年期间存在持续扶养,继承权仍成立。若成年后王小明与张某保持联系并履行赡养义务(如节日探望、经济支持),可进一步巩固继承权基础。
3.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排除:张某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王小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无继承权。若张某兄弟主张王小明“未履行赡养义务”,需证明王小明存在遗弃、虐待等法定丧失继承权行为。
4.证据链条构建:王小明需提供时间连续性证据(如共同生活年限、经济支持记录),避免被认定为“短暂接触”。学校证明、社区居住记录、银行账户流水、亲属证言等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5.实务风险提示:若再婚时间短(如共同生活不足3年),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扶养关系是否成立。建议通过遗嘱明确继子女继承权,避免法定继承争议。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