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拒绝履行——协议效力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80岁独居老人周某某与保姆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负责生养死葬,房产归王某。协议经公证。2024年周某某去世,子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王某提供照料日记、医疗记录、丧葬费用票据。
【刘颖新律师评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性: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分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集体组织签订两类,本案属前者,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权利义务对等”的审查:法院需核实王某是否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如日常照料、医疗陪护、丧葬办理),若证据充分,协议有效。照料日记需记录时间、内容,医疗记录需显示王某陪同或支付费用,丧葬票据需与协议约定事项对应。
3.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受限:子女虽为法定继承人,但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且协议已公证,法院不支持其主张。若子女曾偶尔探望或提供经济支持,法院是否需考虑其情感联系?实务中,法院更侧重协议履行的实质贡献。
4.显失公平的反驳:子女需证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胁迫(如老人精神状态不佳),否则难以推翻。子女通常难以证明“显失公平”,除非有老人被欺诈的证据(如保姆隐瞒关键信息)。
5.实务建议:签订协议时,建议第三方见证(如社区、居委会),并定期记录履行情况。推荐使用司法部发布的《遗赠扶养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社会价值:本案推动“养老社会化”模式,鼓励通过法律协议保障孤寡老人权益。同时,反映老龄化背景下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需求增加。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58条、第11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