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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先去世,儿子后去世未分遗产,孙子女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交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配偶:孙某)与独子赵甲。2020年赵某去世,留房产50%份额未分割。2022年赵甲意外去世,留未成年女儿赵乙。2024年,孙某主张继承全部房产,赵乙起诉代位继承赵甲应得份额。房产现值360万元。赵某父母早亡,无其他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分:赵甲在赵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适用转继承(赵甲的继承份额转由其后人继承)。赵乙作为赵甲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赵甲从赵某处应得的份额。:代位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而转继承适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两者适用条件不同,但本案同时涉及两者。

2.继承份额计算:赵某去世后,房产50%由孙某、赵甲各继承25%。赵甲去世后,其25%份额转由转继承人(母亲孙某、女儿赵乙)继承,各得12.5%。最终:孙某:75%(原50%+继承25%)+12.5%=87.5%;赵乙:12.5%。若赵甲有其他继承人(如配偶),转继承份额需按比例分配,本案假设赵甲无配偶或其他子女。

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院可指定监护人(如祖母孙某)管理赵乙的遗产份额,禁止擅自处分。若监护人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行为(如挪用遗产),其他亲属可申请撤销监护权,由法院指定新监护人。

4.实务难点:需证明赵甲死亡时间是否在遗产分割前,可能涉及“遗产分割时间”的举证争议。可通过房产登记信息、继承人协商记录、遗嘱执行人声明等证明遗产状态。

5.社会意义:本案体现法律对直系血亲继承权的保护,避免遗产因中间继承人死亡而悬空。同时,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机制需完善,防止遗产管理风险。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第1152条(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