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保姆——遗嘱自由与必留份制度的冲突与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75岁王某丧偶,子女长期在外地,由保姆刘某照顾8年。2022年,王某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现值200万元)全部遗赠给刘某,并公证。王某去世后,子女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遗嘱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刘某提供护理记录、医疗缴费单等证据。
【刘颖新律师评议】
1.自书遗嘱的形式与实质审查: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且经公证,形式瑕疵可能性低。: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任何涂改需签名确认。若遗嘱存在微小瑕疵(如日期笔误),法院可能结合其他证据(如见证人证言)综合判断。
2.必留份制度的适用边界:子女虽主张必留份,但需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若子女有稳定工作,则遗嘱可全部执行。必留份通常为遗产的1/3(若继承人仅一人)或按继承人数量比例确定。例如,若王某有其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法院需按比例预留份额。
3.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的博弈:法院需权衡:(1)遗嘱人真实意愿;(2)社会道德评价。若刘某确系唯一照顾者,法院倾向于保护遗嘱效力,避免“不孝子女获利”。部分学者认为,遗嘱自由应受限于基本伦理,但若照顾者与遗嘱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如同居),可能影响遗嘱效力。本案需排除此类情形。
4.潜在争议点:子女可能主张刘某存在“不当影响”(如利用老人精神状态),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子女需提供老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评估报告,或证明刘某通过控制老人生活迫使其立遗嘱。
5.实务操作建议:遗嘱人可通过录音录像、见证人陈述等方式,补充证明遗嘱订立时的精神状态和自主性。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定遗嘱电子版本,或通过专业遗嘱库机构保存,增强证据效力。
6.社会影响:本案引发对“养老责任社会化”的讨论,强调遗嘱公证的重要性。同时,部分媒体关注“保姆继承”现象,呼吁完善遗赠扶养协议的普及。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34条、第1141条、第1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