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未留遗嘱,兄弟姐妹争夺房产——法定继承中的份额分配与情理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二人在某市拥有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婚后共同购置)。张某于2020年去世,李某于2023年去世,均未留遗嘱。张甲主张其长期照顾父母应多分(提供医疗记录、缴费凭证);张乙称自己残疾且失业(提交残疾证和失业证明),要求多分;张丙要求平均分配;张丁声称父母曾口头承诺房产归其,但未举证。房产评估现值480万元。另查,张某父母早亡,李某父母亦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1.继承份额计算与动态分析:张某去世后,其50%房产份额由李某、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各继承10%,此时李某拥有60%,其余四人各10%。李某去世后,其60%份额由四子女均分,每人再继承15%。最终每人各占25%。若李某去世前,张甲曾主张分割遗产但未果,可能涉及遗产分割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甲需注意时效,避免权利失效。
2.“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与认定:张甲需提供持续性照顾证据(如长期居住证明、医疗护理记录、费用支付凭证),法院可能判决其多得5%-10%(即30%-35%份额)。若张甲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申请证人出庭(如邻居、社区工作人员),或通过银行流水证明长期支付父母医疗费用,增强证明力。
3.“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张乙的残疾和失业需符合“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条件,若属实,法院可能额外照顾5%(即25%+5%=30%)。参考某省高院案例,若继承人虽残疾但有其他经济来源(如配偶收入较高),法院可能降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避免过度倾斜。
4.口头遗嘱无效性的实务要点:张丁的口头承诺因不符合《民法典》第1138条形式要件而无效,但法院需审查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可能性”(如其他子女是否知情但未反对)。若张丁能证明父母在临终前多次向亲友提及口头承诺,且其他继承人未提出异议,法院是否可能基于“习俗或家庭共识”酌情分配?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地方司法习惯判断。
5.情理平衡与社会影响:法院可能考虑家庭和谐,采用“调解优先”原则,建议房产出售后按份额分配现金,或由一人获得房产并补偿其他继承人。此类案件常引发公众对“孝道与继承权”的讨论,部分媒体可能聚焦“多子女家庭矛盾”现象,呼吁通过遗嘱提前规划避免纠纷。
6.实务建议:继承人应尽早协商,通过公证或见证方式固定赡养证据;建议父母通过遗嘱明确分配意愿,避免子女矛盾。遗嘱可选择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见证人模式,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但自书遗嘱需注意书写规范(如亲笔签名、日期、无涂改)。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21条、第1127条、第1130条、第1138条。
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第25条(生活困难继承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