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慕某丙与张某系夫妻,慕某甲、慕某乙系慕某丙的子女。1999年慕 某丙去世。慕某丙和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为慕某丙名下48平方米房屋以及 建筑面积114.7平方米的房屋,2020年3月3日慕某乙就前述两房屋与拆迁 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慕某乙选择货币补偿。 其中,房屋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870元,补偿数额为395026.8元,建筑 物、附属设施补偿数额为137840元,搬迁补助费为400元,合计为 533267元。此外,工农乡某村和慕某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土地 承包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 ,承包共有人为慕某丙、张某、慕某乙、慕某甲、姚某、慕某丁,承包 土地面积为5.16亩。2020年6月1日慕某乙与辽源市渭津河北岸地块指挥 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给付土地征收补偿金额为685205元。 慕某甲要求继承慕某丙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及慕某丙的土地征收 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承慕某丙的遗产两房屋的拆迁安置 补偿款分别为37375元、88877.83元,以及应继承慕某丙的土地征收补偿 款38066.94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土地征用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中,慕某丙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个人。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就耕地而言,只有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本案中,慕某丙于1999年死亡,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故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亦不能继承。所以慕某甲要求继承慕某丙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但是本案中慕某甲和慕某丙是家庭联产承包户的共有人,在其土地被征收后,慕某甲可以通过起诉共有纠纷,取得自己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3.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下,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时,该死亡成员的承包收益依法可以继承。承包收益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后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基于承包所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16条、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