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广州市东山区东某某路某某号首层及二楼部分,总建筑面积某某平方米,权属人为郭某等。2002年7月10日,权属人为郭某等办理了继承公证。1995年6月30日、1998年12月4日,权利人就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签订协议,权利人同意拆除案涉房屋,并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并经过了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上述协议予以备案登记。后因规划变更,而对回迁安置房进行了调整。2003年9月18日,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通知权属人李某等回迁。2003年10月10日,原广州市东山区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将东华西路某某号(新某某)首层及二楼部分房屋发还郭某等七位业主。2004年5月14日,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和李某签订关于某某华厦第十层自编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单元的《收楼确认书》,确认自2004年6月1日起,上述房产移交给权属人回迁使用。2016年7月28日,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与郭某等七人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同年6月30日,该公司与七人之一的曾某签订《收楼确认书》,双方确认自2016年6月30日起,某某华厦AB栋二楼某某1铺、某某4铺由该公司交付曾某回迁使用;该商铺建筑面积比原产权面积增大98.8046平方米。郭某等还提交了其将案涉房产对外出租的《商铺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在执行(2014)穗中法执恢字第某某号、第某某号案过程中,查封了该公司名下包括某某1、某某4铺在内的财产。郭某等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律维护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面积等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