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遗赠房产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汉离婚后单身多年,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并共同居住二十余年,后与程老太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王老汉与前妻育有一女小静。2023 年王老汉去世前自书遗嘱,载明由梅先生负责养老安葬,其全部合法财产归梅先生继承。此前王老汉与贾某的合同纠纷诉讼中,法院判决贾某支付 67 万余元补偿款,程老太与小静主张该款项及王老汉名下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梅先生以遗嘱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遗嘱系王老汉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梅先生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补偿款属王老汉生前财产性权利,符合遗嘱概括式处分范围,最终认定遗嘱有效,判决补偿款及房产归梅先生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1.自书遗嘱区别于代书、打印遗嘱,法律未强制要求见证人在场,核心生效要件仅为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虽无见证人,但符合上述实质要件,即便存在再婚配偶与亲生子女的法定继承主张,仍应优先尊重遗嘱人意愿。
2.遗嘱中 “全部合法财产” 的概括性表述,可涵盖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存在的财产及已确定的财产性权利。本案中补偿款虽在诉讼中确定,但权利源于王老汉生前行为,应纳入遗嘱处分范围,体现了对遗嘱人财产处分意愿的全面保护。
3.受遗赠人需举证证明已履行遗嘱约定的义务(如本案中的生养死葬),且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表示。梅先生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可视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方式,避免因逾期未表示丧失权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