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留必留份的房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唐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乙房屋,杨先生婚前有甲房屋。2019 年杨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其全部财产由唐女士继承;2020 年二人公证约定甲房屋及两辆汽车归唐女士个人所有。杨先生去世时,其母亲夏老太 82 岁无劳动能力,次子小华未成年,长子小豪放弃继承。唐女士主张按遗嘱继承乙房屋,夏老太与小华要求保留必要份额,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甲房屋及汽车已非遗产,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享有的份额为遗产;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夏老太、小华保留必留份,最终判决乙房屋归唐女士所有,唐女士向二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各 15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处分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即便遗嘱形式合法,该部分内容仍属无效。本案中夏老太年迈、小华未成年,均符合必留份权利人条件,法院强制调整遗产分配,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2.必留份应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求、遗产价值等因素确定,通常以满足基本生活、教育需求为标准。法院判决唐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既尊重了遗嘱人对财产归属的主要意愿,又保障了必留份权利人的实际利益。
3.杨先生与唐女士的公证协议已将甲房屋转为唐女士个人财产,该部分财产排除在遗产之外,提示当事人可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明确财产归属,避免遗产范围争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