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化解跨国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共育有赵一、赵二、赵三三名子女,二人共同建造 11 间房屋。2000 年赵某去世,未留遗嘱且父母早已离世。2016 年,王某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获三套产权调换楼房及补偿款,2022 年收到回迁通知后,因赵某遗产分割问题,王某与定居国外的三名子女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各方对遗产管理无明确意见。
法院经村委会、征收指挥部协助查清遗产状况后,向当事人释明遗产管理人制度,各方一致推选王某担任管理人。王某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通过视频向海外子女报告情况,最终促成和解协议达成。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本案是《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典型实践。当继承人分散于国内外、沟通成本极高时,推选国内居住的继承人担任管理人,既尊重当事人意愿,又解决了遗产管理的现实难题,避免了遗产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2.法院借助村委会、征收指挥部的基层力量查清事实,体现了新时代 “枫桥经验” 在家事纠纷中的应用。这种 “司法 + 基层自治” 的模式,为遗产范围界定、继承人沟通等前置环节提供了高效解决方案。
3.王某制作遗产清单、定期报告的行为,符合遗产管理人 “清理遗产、报告情况” 的法定职责,从根源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猜忌,为和解奠定了信任基础。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