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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贾某 2021 年去世,无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贾某有四兄妹,其中妹妹贾某四 2007 年去世,育有一女张某。贾某一、张某起诉贾某二、贾某三,主张各继承 25% 房产份额。法院查明贾某二、贾某三对贾某尽了更多扶养义务,且张某自愿将份额赠与二人,最终判决贾某一继承 20%,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 40%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本案适用《民法典》新增的 “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 规定,突破了原《继承法》仅允许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限制,有效避免了遗产 “无人继承” 的情况,保障了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

2.法院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贾某二、贾某三予以 “适当多分”,符合继承制度中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的基本原则,既肯定了赡养扶助行为的价值,又引导了良好家风建设。

3.张某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行为,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为纠纷的柔性化解提供了空间。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