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缺失见证人的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老汉与王老太育有五名子女,刘老汉名下有一套房产,王老太名下有 173 万元存款。二老去世后,存款已按均等份额分割,刘五提交一段家庭谈话视频,主张 “全家同意母亲由其赡养,房产归其所有,存款归其他兄妹”,但视频中无见证人在场。其他子女辩称,刘五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不同意房产归其所有,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 “两名见证人在场” 的法定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结合刘五赡养贡献较小的事实,判决房产由刘五继承,但需向其他四名兄妹各支付房屋总价五分之一的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与见证人需在音像资料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本案视频因缺少见证人,即便内容反映家庭协商过程,仍无法认定为有效遗嘱,凸显了遗嘱形式要件的强制性。
2.法定继承中 “一般均等” 原则可因赡养义务履行情况调整。法院虽未支持刘五依视频独占房产的主张,但结合视频中曾达成的意向及实际居住经历,判决其继承房产并支付折价款,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3.未经法定形式固化的家庭谈话内容,仅可作为遗产分割的参考因素,不能替代有效遗嘱。当事人应将协商结果通过书面协议或合法遗嘱形式确认,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约定无法履行。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