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雷某某与宋某某系再婚夫妻,2014 年分居后,雷某某两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宋某某主张分割雷某某名下存款,经查,雷某某于 2013 年 4 月将其工商银行账户内 19.5 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先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偿还外债,均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对存款分割后,宋某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雷某某向宋某某支付 12 万元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本案中,雷某某对钱款去向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无证据支撑,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在于其行为具有 “隐瞒性” 与 “非正当性”—— 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纠纷萌芽阶段,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
2.《民法典》(原《婚姻法》)规定转移财产可 “少分或不分”,二审法院判决雷某某补偿 12 万元,既未完全剥夺其财产权利,又通过倾斜性分割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兼顾了公平与警示功能。
3.银行流水明细作为关键证据,直接还原了财产转移轨迹。这提示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应重视金融账户信息的核查,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流水,避免因举证不能丧失权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