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纠纷中房产权属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18 年,张某因不符合当地购房资格,与表姐李某约定由张某出资,以李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房屋首付款、贷款及物业费均由张某支付,房屋实际由张某居住使用。2023 年房价上涨后,李某以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为由主张所有权,要求张某搬离,张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装修合同、物业缴费记录等证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张某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占有使用房屋,且购房时张某确无购房资格,符合借名买房的实质要件,最终判决确认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1.认定借名买房关系需满足 “存在借名约定、实际出资、实际占有使用” 三个核心要件。本案中张某虽无书面协议,但转账记录、居住证明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可佐证口头约定存在,突破了 “登记即所有权” 的形式主义认定。
2.借名买房协议不因借名人无购房资格而必然无效,若借名目的是规避限购政策,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房屋已实际交付,法院可支持所有权确认请求。但需注意,若规避的是保障性住房政策,协议可能因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
3.李某作为登记权利人,在明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张某的情况下主张所有权,构成权利滥用。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优先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了 “背信弃义” 的行为,维护了交易诚信。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