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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权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的父亲老张 2022 年去世,老张与王某于 2010 年再婚,王某带一子李某(时年 12 岁)与老张共同生活。老张去世后,名下有一套房产及存款 20 万元,张某主张李某系继子女,未与老张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老张共同生活至成年,老张承担了李某的生活费、教育费,李某成年后也对老张尽了赡养义务,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李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1.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 “扶养关系”。判断标准包括: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等。本案中,李某与老张共同生活多年,老张承担其抚养费用,李某成年后尽赡养义务,完全符合扶养关系的认定条件。

2.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实践中,不能因 “继子女” 的身份而剥夺其合法继承权,需严格依据扶养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判断。

3.主张形成扶养关系的一方,需提供户口本、学费缴费凭证、医疗费票据、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的扶养事实;否认扶养关系的一方,也需提供相反证据反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