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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郑某将该房产出租,每月获得租金 5000 元,且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增值 80 万元。2024 年,孙某起诉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婚后租金。法院审理认为,房产系郑某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归郑某个人所有;婚后租金系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郑某向孙某支付租金收益的一半,即 18 万元(婚后共出租 6 年,总租金 36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需区分 “自然增值” 与 “主动增值”。自然增值如房产因市场波动、地段升值等产生的增值,归个人所有;主动增值如通过装修、出租、投资等人为操作产生的收益,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即主动增值,故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主张分割增值部分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增值属于 “主动增值”;而财产所有人则需举证证明增值为 “自然增值”。实践中,可通过提供租赁合同、装修合同、投资记录等证据区分收益性质。

3.法院对婚前财产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既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的个人权益,又兼顾了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的贡献(如协助管理出租事宜),体现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