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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权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刘某 2019 年结婚,2021 年双方购买一套房产,总价 180 万元,其中陈某父母出资 120 万元,剩余 60 万元由夫妻共同贷款支付,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2024 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刘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陈某辩称父母出资为对其个人的赠与,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仅需补偿刘某共同还贷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为对陈某个人的赠与,判决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70 万元(含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陈某父母未提交书面赠与协议,法院推定出资为共同赠与,符合 “婚后所得共同制” 的基本原则,避免了因举证不能导致的权益失衡。

2.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需结合出资来源、赠与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父母出资为共同赠与,且存在夫妻共同还贷,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体现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裁判思路。

3.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通常采用 “房屋现价值 - 购房总成本 = 总增值,共同还贷占比 × 总增值 = 共同增值,共同还贷 + 共同增值 = 应分割部分” 的计算方式,本案判决兼顾了出资贡献与共同生活贡献,实现了公平分割。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