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的父亲老王系某国企职工,生前一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公房内,与王某共同生活。2023 年老王去世后,某物业公司以 “公房使用权不得继承” 为由,要求王某搬离房屋,将公房收回重新分配。王某认为自己长期与父亲共同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有权继续使用该公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公房的使用权。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房系国企福利分房,未进行房改,老王仅享有使用权。王某与老王共同居住多年,且无其他住房,符合公房使用权变更的条件,判决某物业公司协助将公房使用权变更至王某名下,王某按规定缴纳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公房使用权不同于所有权,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直接继承。但实践中,若与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单位或公房管理部门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将公房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这并非 “继承”,而是基于共同居住事实和政策规定的使用权延续。
2.公房管理部门(如物业公司、单位后勤部门)在承租人去世后,应审查其共同居住人的住房情况、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应协助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而非直接收回公房。本案中物业公司直接要求王某搬离,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3.通常情况下,公房使用权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定年限(如 2 年);无其他住房;符合单位或地方政府关于公房管理的规定。具体条件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公房性质确定。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现行有效部分)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