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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陈某系夫妻,2021 年,刘某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 50 万元,用于投资其个人经营的公司,借款合同中只有刘某签名。2023 年,刘某无力偿还借款,银行将刘某、陈某诉至法院,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陈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也未事后追认,最终认定该借款为刘某个人债务,陈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 “共签共认”“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用于刘某个人公司经营,且无陈某签名或追认,不符合共同债务认定条件。

2.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若希望借款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留存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证明),避免因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化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3.若夫妻一方个人经营的公司,其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经营产生的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若收益仅归个人所有,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为个人债务。本案中,银行未举证证明刘某公司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