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未过户的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孙某系叔侄关系,2021 年赵某因感激孙某长期照料,口头承诺将其名下一套老房子赠与孙某,孙某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23 年赵某因子女反对,反悔不愿办理过户手续,主张赠与未生效,要求孙某搬离。孙某认为赠与已实际履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有效并要求赵某配合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口头赠与虽有孙某装修入住的事实佐证,但房产赠与需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赵某在过户前有权撤销赠与,最终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需限期搬离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房产属于不动产,其赠与不仅需双方达成合意,还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才发生转移。本案中虽存在口头赠与合意及实际占有使用,但未完成过户,赠与物所有权仍归赵某,其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本案中赵某的赠与系私人之间的情谊行为,无公益或道德义务属性,也未公证,故撤销权不受限制。
3.孙某因装修产生的费用,可另行主张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而非通过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实现权益。这提示受赠人在接受房产赠与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要求赠与人办理赠与公证,避免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