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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并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的祖父老孙名下有一套房产,老孙育有一子孙某强(孙某父亲)和一女孙某丽。2022 年孙某强先于老孙去世,2023 年老孙去世后,孙某丽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自己与老孙的妻子(孙某祖母)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孙某无权继承。孙某认为自己应代位继承父亲孙某强的份额,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强先于老孙去世,孙某作为孙某强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孙某强应继承的份额;老孙的妻子(孙某祖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最终判决房产由孙某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孙某丽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1.代位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份额。本案中孙某强先于老孙去世,孙某作为孙某强的儿子,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有权继承孙某强应继承的份额。

2.继承人的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代位继承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孙某强先于老孙死亡,故适用代位继承,而非转继承。3.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后,不再参与遗产分割。本案中孙某祖母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孙某、孙某丽)按比例分割。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