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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后出租的权利冲突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22 5 月,刘某将其名下一套商铺抵押给银行贷款 50 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2023 1 月,刘某未告知张某商铺已抵押的事实,将商铺出租给张某,约定租期 3 年,年租金 10 万元。2024 年因刘某逾期还贷,银行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依法拍卖商铺,新业主王某取得商铺所有权后,要求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并搬离,张某以 “买卖不破租赁” 为由拒绝,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商铺抵押登记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对新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判决张某需限期搬离,刘某赔偿张某剩余租期的租金损失及装修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1.通常情况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 “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且抵押权已登记的除外。本案中商铺抵押登记在先,故 “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不适用,新业主有权要求承租人搬离。

2.出租人出租已抵押财产时,需如实告知承租人抵押情况;若未告知,导致承租人因抵押权实现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租金差价、装修损失、搬迁费用等)。本案中刘某隐瞒抵押事实,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查询租赁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是否有抵押、查封),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登记簿,避免因房屋权利瑕疵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