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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冲突下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老太与二儿子冯先生一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三套安置房中一套一居室归其个人所有。2021 2 4 日,杨老太先立代书遗嘱,载明该一居室由孙子小龙继承,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同日又立打印遗嘱,内容与代书遗嘱完全一致,同样有两名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杨老太去世后,冯先生以 “代书遗嘱房屋位置有笔误” 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小龙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代书遗嘱中房屋位置遗漏 “景” 字,结合当地小区名称及杨老太财产状况,可认定为笔误;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一致,小龙已通过诉讼表示接受遗赠,最终判决房屋权益归小龙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内容无冲突时可同时有效。本案中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均合法有效且指向同一房产,法院予以一并采信,避免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割裂解读。

2.代书遗嘱需满足 “两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日期” 的连续见证流程。本案中见证人全程参与,虽存在笔误,但通过客观事实可补正,不影响遗嘱效力,提示实践中应注重遗嘱内容的准确性但不必因微小瑕疵否定整体效力。

3.打印遗嘱需确保每一页均有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名及日期,不可仅签最后一页。本案中打印遗嘱形式规范,与代书遗嘱形成印证,进一步强化了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双重依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