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某系兄妹,李某某 2023 年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诉讼中,李某提交一份打印遗嘱,载明房产由其继承,遗嘱末尾有李某某签名及日期,但无见证人签名。李某某的子女主张该遗嘱无效,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审理查明,打印遗嘱系李某某在意识清醒时委托他人打印,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因缺少见证人签名,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民法典》首次明确打印遗嘱的效力,但其要求极为严格,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虽有立遗嘱人签名,但缺少见证人签名,直接导致形式要件缺失,即便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如此,仍无法认定遗嘱有效。
2.见证人不仅是遗嘱真实性的 “证人”,更是遗嘱形式合法性的 “保障”。实践中,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可能影响遗嘱效力。
3.立遗嘱人在选择打印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可提前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最终无法实现财产分配意愿。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