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多分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汉与林老太再婚四十余年,婚后生育王丙、王丁二女,王老汉与前妻育有王甲、王乙,林老太与前夫育有林甲。除王甲长期随奶奶生活外,其余四名子女均由二人抚养长大。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商品房,王老汉生病五六年期间主要由林老太照顾。王老汉去世后,林老太与王甲、王乙就房产分割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份额。法院审理后,判决林老太享有房屋 5/8 份额,王甲享有 1/24 份额,王乙、林甲、王丙、王丁各享有 2/24 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需兼顾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法定继承的公平原则。
1.首先,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林老太所有,剩余一半作为王老汉的遗产。其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法律赋予 “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未尽赡养义务的少分” 的裁量空间。本案中,林老太长期照顾王老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份额;王甲未与父亲共同生活且赡养较少,应少分份额。
2.判决既保障了丧偶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的继承原则,有效化解了再婚家庭的继承矛盾。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1127 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民法典》第 1153 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 《民法典》第 1130 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