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资助儿子还房贷,公证指定个人赠与避免离婚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党某某婚前由父母资助首付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妻子共同还贷两年,剩余贷款 30 余万元。党某某父母为减轻负担,出资 23 万元资助其偿还房贷,但担心儿子儿媳离婚时该笔出资被分割,遂咨询公证机构。经查,该笔款项已转账并用于还贷,公证员告知可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指定款项赠与党某某个人所有。公证机构审查后,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出具赠与合同公证书,明确该 23 万元系对党某某个人的赠与,排除其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并提醒当事人妥善保管转账流水等交付凭证。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聚焦父母对子女婚后财产资助的性质认定问题。
1.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出资,若无明确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通过公证赠与合同明确 “赠与个人”,可依法将出资转化为子女个人财产。当该款项用于偿还婚前房产房贷时,对应的房产价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范畴,离婚时无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 此案体现了公证在财产权属界定中的重要作用,为父母防范子女婚姻风险、明确财产归属提供了合法路径,同时也提醒当事人需留存资金交付凭证,确保赠与事实可追溯。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1063 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民法典》第 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8 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