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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房屋后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诉请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爷爷与张奶奶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张奶奶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儿子失联,女儿小陈定居上海极少探望,二老未得到子女赡养。2023 年,陈爷爷希望小陈回家照顾,承诺将名下价值 60 万元的房产赠与小陈,在亲属见证下立下遗嘱,并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过户后小陈返回上海,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回家照顾二老。2024 5 月,陈爷爷与张奶奶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判令小陈返还房产。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诉求,小陈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是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的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定撤销权的行使。

1.双方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小陈未支付对价,结合赠与的真实意图和遗嘱内容,应认定双方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2.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便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赡养义务,小陈作为受赠人及成年子女,仍应承担照料父母的责任。小陈在接受房屋赠与后,未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3.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既尊重了赠与行为的真实性质,又以司法裁判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尊老敬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导向。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657 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民法典》第 663 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 《民法典》第 1067 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照料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