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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按揭房屋出售后,一方是否需共同承担代偿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办理按揭贷款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姜某单独与黄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黄某某按约定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应姜某要求提前支付部分款项,但姜某未用于偿还贷款。因姜某、杨某逾期还贷,银行提起诉讼,黄某某为避免房屋被拍卖,代为偿还了全部剩余贷款、逾期利息及诉讼费。房屋过户后,黄某某要求姜某、杨某共同偿还代偿款项,姜某认可但主张为个人债务,杨某以已离婚且未在买卖合同签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债务为姜某个人借款,判决其单独偿还;二审法院改判姜某、杨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引发的代偿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虽杨某未在买卖合同签字,但后续配合办理过户的行为表明其知晓并认可房屋买卖事宜。黄某某的代偿行为本质是为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清偿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与姜某之间的个人借贷。2.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明确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属性,判决杨某共同承担责任,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符合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对等原则。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民法典》第 301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